國土資源保育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(96.9.26訂定)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。
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,依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之規定製作。
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,應載明本會名稱,選舉屆次,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,由本會負責印製,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名或蓋章後生效。
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半個月前以郵寄分別寄達選舉人,由監事會負責監督。
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,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,並將經圏寫之選舉放入內套後,密封寄還。選舉票經寄回後,應即投入票匭,於開票時當場拆封。如未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(以郵戳為憑)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,視為廢票。
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,理事之圏選不得超過十五人,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。
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,應在理事會議行之,由監事會派員監督。開會結果,將於本學會網站正式公布。
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