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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LOG ARTICLE 組織章程/選舉/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| 1 ARTICLE FOUND

  1. 2009/02/10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

國土資源保育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  (96.9.26訂定)

第一條     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     理監事之通訊選辦理。

第三條      本通訊選之選票,依「人民團體選罷免辦法」之規定製作。

第四條      本通訊選票,應載明本會名稱,選屆次,選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,由本會負責印製,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名或蓋章後生效。

第五條      本通訊選票應於預定開票日半個月前以郵寄分別寄達選人,由監事會負責監督。

第六條      本通訊選票應用雙重封套,寄由選人拆去外套,並將經寫之選放入內套後,密封寄還。選票經寄回後,應即投入票,於開票時當場拆封。如未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(以郵戳)或在宣布選結果後寄回者,視廢票。

第七條      本通訊選採無記名連記法,理事之選不得超過十五人,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。

第八條      本通訊選之開票,應在理事會議行之,由監事會派員監督。開會結果,將於本學會網站正式公布。

第九條      本通訊選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